一、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
(一)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%,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%在税前摊销
二、特别事项的处理(委托研发、合作研发)
1.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%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,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。
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,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。
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,不得加计扣除。
2.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,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。
要求:
1.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、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
2. 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;多项研发分别归集。
——《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》